6.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
7.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
8.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
9.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保安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保安课核阅 。
(二)人员管制
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
第七条 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纪录 。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保安室执行 。
经副理以上人员由保安登记进出 。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 。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
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 。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 。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
经保安签认后之放行单由保安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保安室执行 。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
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 。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
(四)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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