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2号【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2号【发布日期】2007-11-07【生效日期】2007-1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档案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7年第22号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精神,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下列2223名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