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汉中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採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範围、许可权、标準、程式、主体、人员、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準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面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网信部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许可权、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範围、执法区域;(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及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行政执法证件号码及其有效期等;(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及本办法规定的公示内容,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四)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依据等;(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的行政执法流程图;(六)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公示的内容,编制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七)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複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事由、行政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出示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依法出示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行政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行政执法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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