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 )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保全全的原则 , 合理规划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专门区域 ,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专门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 , 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胶、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 确需焚烧处理的 , 应当採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 , 开展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 。各类节庆、宗教、殡葬、祭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烧祭品 。环境保护、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 , 加强日常监管 , 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 ,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 , 其经营许可到期后 ,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 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採取下列措施 , 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一)使用清洁能源;(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三)设定油烟净化装置 ,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 实现达标排放;(四)设定餐饮业专用烟道 , 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线上监控设施 。第五十三条鼓励採用先进生产工艺、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 , 支持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缓释肥料生产和使用 , 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製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乾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 , 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溶剂 , 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 , 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 , 保证其正常使用 , 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 , 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乾洗场所 。生产、销售、使用可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 , 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複製度 , 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条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 , 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品质监测 , 并在显着位置公示监测结果 。经监测不合格的 , 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 , 应当採取有效治理措施 , 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地方 , 禁止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胶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并採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 , 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扬尘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