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税【积累税】积累税亦称“国营企业工商税”。指60代我国工商税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对部分国营企业或产品的积累额所徵收的一种税 。1966年2月,全国税务会议在《关于改革国营企业工商税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具体改革办法,其基本内容是: (1) 对国营企业停徵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一律徵收一种“国营企业工商税” 。(2) 这种税按积累设计税率,所以实践上称为“积累税”。(3) 企业适用税率确定后,按企业取得的销售收入为依据,依率计征 。但对积累水平在5%以下的企业,不徵税 。
具体做法是,将企业上年度实现总积累的一半,换算成占上年销售收入的百分比,作为这个企业的适用税率; 每个企业原则上设计一个税率,但对有些企业生产多种产品,产品之间积累悬殊过大,按企业设计一个税率徵税有困难的,可以按产品积累综合分档,设计几个税率 。积累税先后在大连、武汉、无锡、西安、重庆、石家庄等市和粮食、铁道等部所属企业进行试点 。在试点过程中发现,这种税存在问题较多,不能较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故而,各地在试行一段时间后,陆续停止了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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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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