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女性犯什么法会被流放?揭秘女性流刑的制度

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古代立法全貌,可以说是封建法典的代表 。在唐律中,刑法制度己经相当完善 。其中,作为封建制五刑之中仅次于死刑的流刑制度,是当时刑罚体系中比较重要的刑罚制度 。今天,就来聊一聊人们关注较少的女性流刑的制度 。
(一)
封建伦理的主旨在于“亲亲”和“尊尊”,其中“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凡是违反“孝”的行为,一律以重罪来对待,处以流刑 。《唐律疏议》规定,凡是知道父母或丈夫丧亡的,隐匿不举哀的,有违孝道,处流二千里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行为都会以特别严重的刑责来惩处 。
1、
唐律根据封建伦理对婚姻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力求将唐代婚姻的成立、效力及终止,始终界定在封建伦理的既定范围内 。凡是根据律法不能订婚、结婚而非要与之结婚的,都可以认为是违律为婚 。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违律为婚当条称离正者会赦犹离正”条规定,凡是违律通婚的,其处罚本条规定“离异”、“改正”的,即使遇赦,仍要离异、改正 。为此,疏议特别解道:“‘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 。
唐朝社会,等级极其森严 。当时的等级制度之中,平民有着良贱之分,贱民又有官贱和私贱的区分 。其中,官贱主要有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等类别,私贱则包含私奴婢、部曲、部曲妻、宫女、随身等 。
《唐律疏议》规定,凡是给男奴娶良人家女作妻子的,处徒刑一年半;女家,则减一等处罚;并令他们离异 。如果属于男奴自行娶妻的,也要如此处罚 。主人知情的话,杖打一百;因此将所娶的良人女注入女奴之籍的,处流刑三千里 。
唐律中关于婚姻的禁止性规定不止于此,可以看到的是,唐朝的婚姻始终都不能违背“礼”、“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违律为婚,统治者一定会强制离婚从而保证婚姻关系不违反基本的封建伦理道德以及不扰乱国家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
2、
“义绝”是指本来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亲属实施了侵害或双方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使得夫妻双方的情义断绝,经官府认定后,一律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凡是不愿解除的,均视为犯罪,都必须要承担相应地处罚 。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十四“犯义绝不离及妻妾擅去并改嫁”条规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 。要知道,古代社会的夫妻关系是因为“义”,我们也可以如此理解,夫妻二人的关系基于基本的封建伦理以及必须要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义务而赖以存在的 。
如果,“义”一旦不复存在,那么,既然没有了基础,夫妻关系再继续存续也就没有必要了,婚姻一定会予以解除的,只是时间问题 。原本这种婚姻观念只是封建伦理,自正式写入唐律之后,就意味着确立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强制离婚制度一一“义绝” 。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第十四“妻无七出义绝及有三不去而出之”条,列举出属于“义绝”的行为: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譬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lea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
无论是妻殴伤夫,或是妻妾殴伤夫的祖父母、父母都一定会被处以流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