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式 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式 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从2021年1月1日起,为12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
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65元 。
2、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 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 。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 , 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 。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长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式 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 , 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
1、高龄退休人员 。截止12月31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 , 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
2、坚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月 。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 , 不足道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