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佛山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 加强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新建非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管理权限)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 监督指导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工作 。
第二章 交付要求
第四条(交付使用条件)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二)已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三)已明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落实前期物业管理 。
第五条(商品房基础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其基础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供水配套设施齐全 , 验收合格并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二)排水:排水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接入城市排水管
网;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确定临时排放的方案和期限,并应当经新建住房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排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四)燃气:燃气工程已竣工 , 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应与燃气管网相接;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完成新建住房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内、用地范围内燃气管道的铺设并具备燃气接通条件;

(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线路敷设到户 。
第六条(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交付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商品房建设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要求 , 建设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 。
新建商品住房交付时,小区内绿地率建设、小区内非市政道路、规划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教育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已竣工并可正常使用 。
第七条(配套设施建设时序) 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建设工程 , 第六条所涉及的公共服务及其配套设施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要求对应配置,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方可实施房屋交付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分期开发建设内容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合同关于交付条件的约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内容统一表述为“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自行约定高于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交付条件 。
第三章 交付准备
第九条(交付计划)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制定项目商品住房交付方案,成立交付工作小组,明确交付时间节点及交付各环节的工作要求,保障交付各环节工作 。
第十条(模拟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正式交付前进行内部模拟验收交付,检查项目商品房状况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否与规划要求、项目销售现场沙盘展示内容、样板房公示交付标准一致 。模拟验收发现问题的 , 应及时组织整改 。
第十一条(交付报备) 商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发出收楼通知书前30日内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报备,并上传以下文件:

(一)商品住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二)房屋测绘报告;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样版;
(四)项目各批次交付计划,当期交付楼栋的交付方案、交付自查报告、收楼通知书样板;
(五)交付公示信息的现场照片 。
第十二条(交付现场信息公示) 商品住房交付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摆放“交付信息公示栏” , 公示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收房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电话、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
(一)“交付信息公示栏”采取张贴(挂)的方式集中公示,公示内容距离地面0.8米~1.5米之间,最高不能超过2.2米 。公示如下信息: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商品住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样版;
4、项目公共服务及配套设施配置完成情况与位置指引;
5、门牌与施工楼宇编号对照表;
6、总平面图或总平面(效果)图;
7、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8、购房人装修管理规定 。
(二)设置交付样板间或室内设施设备展示区,主要展示交付给购房人房屋标准,以及室内设施设备的品牌、合格证书、尺寸规格、使用指南等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办理商品房交验手续的,应公示授权委托书并在收房通知书中说明委托情况 。
第十三条 (交付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收房通知书并附交房流程图,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前10-20天通知购房人做好交房验收准备 。收房通知书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购房人 。
第十四条(延期交付) 房地产企业无法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进行交付的 , 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佛山市智慧房产综合平台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附延迟交付原因、处置方案和业主沟通方案 , 报告最迟不得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30日 。

房地产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10—20日书面通知购房人延迟办理交付入住手续 , 逾期交付责任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
第四章 交付流程
第十五条(交付资料) 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交付以下资料:
(一)《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二)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设备使用指引及售后服务信息 。
第十六条(查验交房) 商品住房交付时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向购房人提供房屋检查表、房屋交接表 , 指引购房人办理收房和房屋查验手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约定房屋查验时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派员陪同购房人对房屋进行查验 。双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查验完毕 。双方没有约定的 , 购房人应当自查验之日起7日内查验完毕 。查验结束后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就查验结果进行书面双方确认 。购房人逾期未进行查验的 ,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书面记录 。
第十七条(质量问题) 经购房人查验,商品房存在除房屋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进行修复,并承诺修复时间 , 修复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
商品住房存在不影响购房人入住的质量问题的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协商一致可先行办理交付手续 。
对于商品房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购房人确认交付 。
对交付商品住房质量存在争议的,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单方或双方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核验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费用及相关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
第十八条(质量保修期)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自开发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 。
第十九条(逾期交付责任)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责任和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
第二十条(协助办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协助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第二十一条(交房即发证) 符合“交房即发证”条件的商品房项目 , 在商品房销售阶段根据购房人需求约定,由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交房即发证”业务 , 新建商品房开发企业已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购房人委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为购房人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交房即发证”服务 。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房即发证”的服务对象名单 , 并协助购房人提交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的申请材料 。
经查验,购房人确认接收房屋的 , 在交付日期开展发证工作 。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即发证的同时,联动提供水、电、气、网络、电视等开户服务,方便购房人办事 。
【佛山关于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用档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日常监管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执行本规定要求,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 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房地产企业需立即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视情节采取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增加抽查频次、从严审查各项审批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可暂停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品牌关联企业的各项房地产相关业务的申请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使用流程的通知》(佛建管〔2012〕321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四条(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