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和商号权,商号权的内容

商标权和商号权怎样相互结合维护企业利益

商号和商号权,商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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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的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两者在实践中存在冲突是有着其深刻的原因的 。首先,对于商号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单独分别立法直接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冲突 。目前,我国对于商号
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加以规范 。而对于商标权的相关保护则集中于《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当中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并没有禁止将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同样在《商标法》中也没有规定不能将已有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这样自然就在法律层面造成了两者的冲突 。当然,经济利益的驱动也让商人更愿意注册已经知名的名称为商标抑或已经知名的商标为名称 。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原因的存在,才出现了实践中二者的一些冲突 。那么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保护呢?我们应当以诚实信用以及其他一些基本原则作为指导,对二者的保护加以规范 。当然从根源上来讲,应该通过立法来协调两者之间的保护 。实践中我们不妨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调整 。我国已经出台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加以特别保护,那么我们就可以类似的出台一些规定,比如对知名商号、老字号加以特别保护,而对于一般的商标和商号我们可以采取在先的原则,可以把《商标法》中“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扩大解释为:“包括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商业名称”同时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名称”相结合实现对在先的商标权的保护 。同样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实现对在先商号权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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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的内容
商号和商号权,商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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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 。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 。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关于商号的保护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中 。所以要考察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就必须考察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具体的规定
商号和商号权,商号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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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爱一行,干一行,才会进而精一行,所谓的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就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所在领域的知识不断研究和琢磨才能够在同一领域拔尖儿的 。就像是很多人在第一次听到商号权的时候都觉得非常诧异,那业界人士肯定就非常的关注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具体的规定了 。
一、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具体的规定?
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
1、商号的保护范围 。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力范围 。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