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 )


其中一个原因是,很多法院并未将办案系统定位为业务系统,而是纯粹的统计、管理系统,而统计、管理需要的数据结构简单,且不依赖过于复杂的动态逻辑 。流程公开平台就好比当事人的“办案系统”(虽然只是信息展示),办案系统存在的缺陷自然牵连了流程公开平台 。流程公开讲求线(流程)与点(信息)的公开,诉讼参与人一般不像法官熟悉审判程序如何推进,当公开数据准备不足或者零敲碎打,给诉讼参与人的逻辑断裂非常强烈,很难自主将有限的信息代入到自己参加诉讼的语境 。并且,在流程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会不断涌现很多与审判业务相互交织的问题(例如,保全、先予执行信息的公开问题),这却是技术公司无法解答的 。
当然,这一现象也正在逐步改善 。上海法院的“206工程”就是审判人员与技术人员科学协作、知识互补的成功范例 。很多法院在开发、升级办案系统的时候,愿意邀请一线办案人员参与功能设计,他们的意见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有的法院为信息技术部门配备了法学科班人员,帮助技术公司更好地实现需求对接 。一些法院将流程公开工作交由审判管理部门具备实务经验的人员负责,以便准确处理审判与公开交叉问题(特别是界定依法不公开信息) 。与以往流程公开制度不同,《规定》在引言部分即开宗明义地指出以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制定依据,第十六条也罕有地将“业务规范”与“技术标准”置于同等地位 。《深化司法公开意见》提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确保司法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这些都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流程公开的业务属性有了新的理解和阐释 。
加快构建审判流程标准体系
2019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法发〔2019〕8号,即通常所说的“五五改革纲要”)第十七项指出,“深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 。……全面落实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第二十五项指出,“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 。编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专业领域的审判流程标准 。……”两项改革任务虽然被分别列入阳光司法制度体系和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下,但却有着内在联系:流程公开的客体是审判流程信息而非审判流程,审判流程是指审判活动的过程或者逻辑,附着其上的信息要素,才是审判流程信息 。形象地比喻就是:树叶在哪儿生,要看树枝怎么长 。
对审判流程的梳理难度要远大于审判流程信息,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审判流程的任务在于面对不同诉讼法律事实时,依照法定逻辑加以处理,亦即,不同法律事实将导致审判流程发生不同方向的偏转,此为审判流程的核心与精髓 。然而,实务中可能遇到法律事实十分复杂,有些甚至为法律留白或者语焉不详 。再者,法律逻辑要求它具有极强的可推导性,即能够得到A→B的结论,然而众多诉讼规则在成文法上呈现碎片化分布,需要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思维的人发掘其中的隐性逻辑 。这些都会给审判流程的梳理造成障碍 。相比之下,审判流程信息则呈现出结构化特点,大体由主体、时间、地点、行为、事件、原因等要素构成,加之流程公开并不要求将审判流程信息予以全景式呈现,在各地法院既有信息类型基础上进行简单的重点归纳,即可大体满足流程公开的业务需要,这就是为什么流程公开能够比审判流程体系更早投入实战的原因 。不过,这样的思路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嫌疑,况且无论归纳得如何简单,都不可能跳出审判流程的基本框架,简单地讲,这就好像生物学上门纲目科属种的递进式分类逻辑,我们至少要锁定某一审判流程信息所处的审判程序、审判阶段、审判环节的大体位置,才能够根据位置特点描述出附着要素 。但如果位置信息缺失,我们就很难去描述它的要素 。
从目前看,流程公开与审判流程体系构建之间发展的优先级有些本末倒置,这是无奈却务实的选择,因为审判流程体系构建是内需,而流程公开是外需,它们的受众不同、需求迫切性也就不同 。当前,流程公开可以先行一步,但我们仍然不能忽视审判流程体系之于流程公开乃至司法行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此次“五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亦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审判流程的独特价值,并开始着手制定此方面规范 。未来,它无疑将会极大促进流程公开更趋体系化和专业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