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四 )


理性看待流程公开发展规律
如前所述,中国法院的流程公开是在实践基础上逐步摸索完善的,从2013年具有标志性的《若干意见》到2018年的《规定》,全国法院用5年的时间完成了跨越式发展 。在一些理念、技术上我们充分发挥出后发优势、做到了弯道超车,但仍须清醒地看到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一是思想认识还需解放 。未曾参加过诉讼的人,是不了解、也很难了解到法院的工作模式的 。最有效的了解渠道,便是他亲身参与到诉讼中去,并且,他还会把在诉讼中的感受传导给身边的人 。这就如同盲人摸象,法院做了哪些工作,让当事人知道什么,在他们的印象里,法院就是怎么办案的,久而久之,社会印象就形成了 。所以,个案中扎实的流程公开,是构建法院与当事人、公众之间良性互动、深度互信的必然选择,只有审判过程透明、规范、公正,人们才更容易认同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 。当然,流程公开会暴露缺点和不足,但理性的、善良的当事人终究是占主流的,社会也是有宽容度的,法院若是希望公众理解,就要想方设法让他们有机会认识自己,有了认识才能谈信任和理解 。回看裁判文书公开发展历程,从各方质疑到共享红利,充分证明坚定不移的公开决心起到了关键作用,甚至其意义远大于特定时期的公开能力 。流程公开需要经历阵痛期,才有契机和动力有针对性解决问题,这是一个阶梯式的发展过程 。
二是辐射效应还需重视 。全国法院正处于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时期,司法公开作为具体改革举措之一,对周边领域的辐射效应日趋明显 。《规定》第九条将诉讼文书纳入了公开范围,从表面看似略显多余,但诉讼文书是还原诉讼活动全貌不可或缺的内容(特别是民事、行政案件),公示这些材料有助于辅助诉讼参与人梳理诉讼脉络,还可以便利诉讼参与人自由下载备份 。更深层次的考虑是,帮助法院、诉讼参与人养成使用电子诉讼文书习惯,以摆脱纸质卷宗制约(互联网法院已实现“无纸化”审判),这对于普及电子卷宗具有极大促进作用,而电子卷宗则是建设智慧法院的基础工程之一 。再比如,实行法官员额制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一个是法官员额应该如何配置?再一个是法官业绩应该如何评价?截至目前,很多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适用于本辖区的“工作量折算标准”或者“案件权重系数”,大体上实现了不同审判专业、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横向比较,作为法官员额配置和法官业绩评价的参考 。以上海法院为例,他们把全市法院一定时期各类案件卷宗电子化,抽取审理时长、笔录、审理报告、裁判文书等流程数据进行大数据测算,以此作为基础系数,再考虑影响审判质效的相关因素,设置浮动系数 。那个时候,流程数据尚不丰富,但上海法院能够因陋就简、以此切入,显然是了不起的 。随着流程公开走向深入,流程数据的规模会越加庞大、结构会越加精细、质量会越加可靠,它势必将在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程中发挥出举足轻重的作用 。
三是前进步伐还需稳健 。从国际上看,流程公开已经是一种通行做法,比如,在美国,公众可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者法院档案公开访问系统(PACER)、案件管理/电子档案系统(CM/ECF)自由获取案件档案(包括各方书面材料、审判流程记录、法院文书和法院令、开庭信息、庭审录音等) 。一些州法院网站更新速度非常快,能达到每二小时更新一次 。美国法院系统做到今天这一步花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构建起了由《宪法》《电子政务法》《隐私权法》《联邦最高法院规则》《司法会议关于开放案件电子档案的私人查阅与公开的决定》等组成的公开制度体系,对于各类案件档案的查阅主体、查阅范围、法律依据,列举得非常详细 。正如那句“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二十年前,美国法院系统的司法公开一定不是今天这样,万物总是有它的演进规律,基础还得一步步稳扎稳打 。比如,考虑到我国法律就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关系尚无明确表态,对于流程公开对象是否能拓展到公众的问题仍须慎重对待,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创造性地制定司法文件补位,以确保公开活动至少不偏离现行法律框架 。
《规定》对于流程公开是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若干意见》以来,流程公开的探索阶段已经结束,从《规定》施行之日起,流程公开要驶入规范化、标准化、体系化的高速轨道上来 。随着时间推移,法院系统、社会各界对于流程公开的认识定会不断丰富,尤其是引发诸如司法行为数据研究、司法公开资源整合等新鲜话题作为谈资 。不过,我们还是要牢记司法公开的初衷:它不仅仅是让人民群众围观司法,更重要的是让各种力量博弈能够在法庭这个舞台上尽情施展,让人们坚信,面对争议时,通过司法可以获得满意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