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自主验收从什么时候开始 环评验收时间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发布公告的通知》(国家环保局2017年第4号,附件1),自2020年9月1日起,企业将自主全面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实施自主验收呢?
验收依据
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公告发布规定》(国环评〔2017〕4号)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验收的程序和内容详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家环保局2017年第4号) 。在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过程中,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导则》中“污染影响类别”进行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对生态有主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 。
建设单位可登陆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相关技术规范 。
编制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分为三项内容: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验收意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变更、环保设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调试效果、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等 。验收结论应当载明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合格 。存在问题的,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如实记录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中提出的除环境保护设施以外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 。
验收调试
需要调试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
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该项目实际产生污染物排放前,按照国家有关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调试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
信息公开
除国家要求保密的情况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竣工日期应当公开;
(二)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前,公开试运行的起止日期;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验收期限
验收期是指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调试或者整改环保设施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上报平台、归档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保设施验收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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