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双方要走法律程序

核心提示:在唐代 , 离婚的女子都是要拿着前夫给的放妻书去官府办手续 , 不过有时候即使规规矩矩地办手续 , 也是要被官府打屁股的 。
网络配图
一别两宽 , 各生欢喜
——唐代的放妻书
唐代政府一方面鼓励寡妇守节 , 但同时又对妇女改嫁大开方便之门 。
凡为夫妇之因 , 前世三生结缘 , 始配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 , 比是怨家 , 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 , 难归一意 , 快会及诸亲 , 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 , 重梳婵鬓 , 美扫娥眉 , 巧呈窈窕之姿 , 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 , 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 , 各生欢喜 。于时年月日谨立除书 。
这是一份敦煌出土的文书 。做什么用的呢?不消说 , 肯定是离婚协议了 。就字面上意思 , 什么“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之类的话 , 还挺好聚好散的 , 完全不像现代人的离婚协议 , 不是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 就是财产分割 , 一点情味也没有 。
那么 , 这是特例么?我们再来看看下面这一份啊 。
(夫妻相别书一道)盖闻人生一世 , 夫妻语让为先 , 世代修因 , 见存眷属 。夫取妻意 , 妻取夫言 。□夜□事奉郎姑叔伯 , 新妇便得孝名 , 日日即见快欢 。今则夫妇无良 , 便作互逆之意 。不敬翁嫁 , 不敬夫主 , 不事六亲 , 眷属侮辱 , 臬门连累 。兄弟父母 , 前世修因不全 , 弟互(?)各不和目 。今议相便分离 。不别 , 日日溅见贫穷 , 便见卖男牵女 。今对两家六亲眷属 , 团坐亭腾商量 , 当便相别分离 。
可见这回不是什么一团和气了 , 看着文书的情形 , 这对夫妻算是把夫族和妻族闹腾了遍 , 以至于要两家六亲齐齐出面 。
首先 , 这里要说说离婚书的名称 , 唐代和以前的朝代不一样 , 也和以后的朝代不一样 。在唐之前 , 多用“离异”、“离绝”等字样;而在宋元以后多称“休”、“休离”等 。那么唐代叫什么呢?按照目前的资料来看 , 虽然也有叫“夫妻相别书”的 , 但是大多统一叫做“放妻书” , 放 , 不是放掉的意思 , 而是放归本宗的意思 。
网络配图
关于古代人离婚的理由在前面“‘七去’与‘三不去’”一节我已经说过了 , 这是古代中国社会夫妻离婚的大原则 , 一直到清朝也没改变多少 , 但是具体到法律条文上 , 又有很多的不同 。
应该说 , 唐代还是离婚比较自由的社会 , 多数离婚都是“和离” 。什么是“和离”呢?就相当于今天的夫妻感情不和、性生活不协调、妯娌关系不好啊 。这样的离婚呢 , 对社会风俗没有什么影响 , 对彼此家庭的伤害也不大 , 所以唐律对“和离”的规定是:“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 不坐 。”也就是大家一拍两散 , 各走各路 , 啥责任也没有 。
既然离婚 , 男人再找老婆 , 女人肯定要再找老公 。当然 , 政府也规定了 , 离婚不能自个儿关起门来离了就算 , 还是要到官府领取证明的 , 按照今天的说法 , 那就是“走法律程序” 。如果不去 , 男人再找老婆的话 , 那就属于重婚 , 按照唐律《户婚》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 , 徒一年 , 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 , 徒一年半 , 女家不坐 。各离之 。”而作为妻子的 , 如果重婚则更为严重:“诸和娶人妻 , 及嫁之者 , 各徒二年 , 妾减二等 , 各离之”;“妻妾擅去者 , 徒二年 , 因而改嫁者 , 加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