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矿权


採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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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矿权【採矿权】採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採矿企业或个人在开採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採、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採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採矿权;採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採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採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範围内採矿 。
基本介绍中文名:採矿权
外文名:right of mining, mining right
产生年代:1870年左右
依据法律:《矿产资源法》
性质:权利
拼音:cai kuang quan
西方矿业法西方现代矿业法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870年左右,同现代意义上的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得以成长并不断完善 。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其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採,矿产品的生产和广泛套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可支撑点和基础 。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国家认同,故而在大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王室)所有,可以说现代矿业权制度就如此产生了 。在这一制度规定下,凡是要从事地下探矿、採矿的个人或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矿业法的规定,办理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款项,然后取得相应的特许权或租用权 。若所要进行工作的土地归私人所有,还须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权人的允许方可正式进行工作 。中国矿业权我国的矿业权制度在计画经济时期一直付阙,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开採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採矿权";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採,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国家保护合法的採矿权",自此明确了我国採矿权的主体和其财产属性 。随着我国由社会主义计画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作了修改,并在1998年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个配套法规 。採矿权的概念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採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矿许可证规定的範围内,开採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採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採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採矿权人 。"界定西方对以矿业法的规定西方现代矿业法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870年左右,同现代意义上的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得以成长并不断完善 。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其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採,矿产品的生产和广泛套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可支撑点和基础 。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国家认同,故而在大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王室)所有,可以说现代矿业权制度就如此产生了 。在这一制度规定下,凡是要从事地下探矿、採矿的个人或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矿业法的规定,办理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款项,然后取得相应的特许权或租用权 。若所要进行工作的土地归私人所有,还须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权人的允许方可正式进行工作 。
採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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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矿权中国相关立法的进展中国的矿业权制度在计画经济时期一直付阙,直至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开採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採矿权”;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採,也可以依法由公民採挖,国家保护合法的採矿权”,自此明确了中国採矿权的主体和其财产属性 。随着中国由社会主义计画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步伐的加快,在1996年对《矿产资源法》作了修改,并在1998年2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个配套法规 。採矿权的概念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採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採矿许可证规定的範围内,开採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採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採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採矿权人 。採矿权之複合客体及对权利本体之影响从概念中可知,从对不特定矿产资源的开採到最终获得特定的矿产品,这就是採矿权的权利运作及实现过程 。但由于矿产资源深埋地下,与矿区土壤浑然一体,因此权利主体若想实现採矿权,首先应对蕴含已探得矿源的特定矿区进行实际支配,籍此方能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实际支配 。儘管矿产资源为最终价值,但这无法否认特定矿区或地下土壤作为採矿权複合客体的客观存在 。由于其所蕴藏矿产资源的稀缺重要性,因此矿区的划定对採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採矿权的主体等均影响甚巨 。并非所有的含矿地区均可称之为"矿区",所谓矿区範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採矿产资源的範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範围或者露天剥离範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有些地区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和限制,未经国务院授权主管部门的行政特批,不得开採矿产资源,如: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重要的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蹟所在地等 。矿区对採矿权主体的限制体现在:在区分矿山企业採矿抑或个体採矿的不同形式基础上,按照矿山企业所有製作出二次划分,从而在不同形式的主体与不同规模的矿区、矿点之间建立起了映射关係 。首先明确矿山是指有一定开採境界的採掘矿石的独立生产单位,是拥有完整配套设施及经营计画的採矿企业 。对于无资力开设矿山企业的个体採矿者,法律只允许其採挖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并且对于採挖少量砂、石、粘土等矿产以作生活之用的个人,无需申请採矿许可证即可开採 。而对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矿山企业,由于某些特定矿区的开採利用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因此国家通过法律做出限制 。如《矿产资源法》第17条规定"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採的特定矿种……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採",从而对国有矿山企业赋予了优势开採地位 。而集体矿山企业和私营矿山企业可被批准开採的矿产资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