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为进一步规範本局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轮岗制度为进一步规範本局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轮岗交流,是指局党组通过调任、转任等方式,对本局副处级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属各单位、部门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单位(部门)副处级以下干部(含三个副处级单位的副处级干部)的轮岗交流 。四、轮岗交流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工科组织实施 。五、轮岗交流的对象为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二)在同一职位担任正、副科职连续满三年的;(三)一般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四)按规定需要迴避的;(五)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轮岗交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缩短轮岗交流期限:(一)需要重点培养的;(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七、轮岗交流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式进行:(一)政工科拟定干部轮岗交流方案;(二)正科职及其以上轮岗交流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并参考本人意愿,由政工科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组决定;其他轮岗交流人员,由政工科徵求本人所在单位(部门)及意向交流单位(部门)意见后,提出轮岗交流意见,报局党组决定;(三)局领导、政工科与轮岗交流人员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四)做好交接,办理有关手续 。八、轮岗交流工作纪律:(一)轮岗交流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式进行,集体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轮岗交流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否则,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