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上一个女子的抗争引发的一场法律变革

导读:历朝历代 , 法律都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 , 随着社会的进步 , 法律也由严酷逐步走向宽缓 。然而 , 中国古代的法律修订和变革 , 往往是伴随着社会的大变革和朝代更替进行的 , 因为一个女子的抗争从而引发一场法律的变革 , 却不能不说是一个特例 。在汉文帝时代 , 这样的事情还真就实实在在地发生了 。引发这场变革的女子叫做缇萦 , 她是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的第五个女儿 。一般认为 , 这场变革是汉文帝的宅心仁厚 ,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 这又是因为缇萦的抗争 , 如果缇萦随波逐流于那个时代的一般行事方式 , 这场变革有可能不会发生 , 或者至少要晚一些发生 。
文帝十三年(前167) , 齐国的太仓令(管粮库的官)淳于意犯了罪被押送到京城长安拘禁起来 。淳于意没有儿子 , 只有五个女儿 。临行时他骂女儿们说:“生孩子不生儿子 , 遇到紧急情况 , 就没有用处了 。”他的小女儿缇萦(音:tiying)伤心地哭了 , 就跟随父亲来到长安 。她向朝廷上书说:“我的父亲做官 , 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 , 现在因触犯法律而犯罪 , 应当受刑 。我哀伤的是 , 受了死刑的人不能再活过来 , 受了肉刑的人肢体断了不能再接起来 , 虽想走改过自新之路 , 也没有办法了 。我愿意被收入官府做奴婢 , 来抵父亲的应该受刑之罪 , 使他能够改过自新 。”这封上书还真的到了汉文帝那儿 , 文帝怜悯缇萦的孝心 , 下诏说:“上古时期政治清明 , 只要在有罪的人帽子上画上一个记号 , 民众就不犯法了 。如今法令中有刺面、割鼻、断足三种肉刑 , 可是犯法的事情仍然不能禁止 , 这是因为我道德不厚教化不明所致 。现在人犯了过错 , 还没有施以教育就加给刑罚 , 那么有人想改过从善也没有机会了 。施用刑罚以致割断犯人的肢体 , 刻伤犯人的肌肤 , 终身不能长好 , 多么令人痛苦而又不合道德呀!作为国家的最高父母 , 这样做 , 难道合乎天下父母之心吗?于是下诏废除肉刑 , 用其他刑罚代替 。并依照犯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 只要他们不逃亡 , 期满免罪 。同时命令有关人员制定出相关法令 。这或许就是中国最早的“有期”徒刑吧!因为在此之前 , 人们犯了罪 , 要么处死 , 要么肉刑 , 剩下的就是徒役 , 也就是奴隶 , 根本就没有“期满免罪”之说 。
【中国古代史上一个女子的抗争引发的一场法律变革】根据汉文帝的这个诏令 ,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了具体建议条文:应该判处髡(音kun , 拔光头发)刑的 , 男的改罚城旦(修城墙) , 女的改罚舂米;应该判处黥(音qing,面部刺字)髡刑的 , 改为剃发、颈带铁链 , 男的城旦 , 女的舂米;应判处劓(音yi)刑的 , 改为鞭笞三百;应判处刖(yue)刑的 , 砍断左脚改为鞭笞三百;应砍断右脚以及杀人自首、贪赃枉法 , 监守自盗已经顶罪而又犯了鞭笞罪的一律公开斩首 。已经判为城旦、舂米的 , 服刑到一定年限 , 就可免罪 。
文帝同意了这些条文 。这些法律条文的改变 , 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古人认为“人之发肤受之父母” , 头发是终生不能剃掉的 , 拔掉头发、脸上刺字、割掉鼻子 , 他不再是一个社会上的正常人 , 表明他一生一世都是一个“罪犯” 。当一个人被判处这样的刑罚 , 丧失了作为一个正常人的资格 , 他还能继续娶妻生子存在于社会吗?封建社会是农业经济 , 以家庭为单位 , 父子传承 , 如果一个人已经有了儿子 , 一旦犯了法被判处这样的刑罚 , 谁又会让女儿嫁给这样的家庭?这就是缇萦和汉文帝都提到的“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的原因 。改为修城墙、舂米等劳役活 , 到了期满 , 这个人回到了家里 , 也就是正常的回归了社会 。砍脚的那种刖刑更不用说 , 他不仅不能作为正常人存在于社会 , 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 还会成为这个家庭的重大负担 。可见 , 这样的法律条文的改变 , 其意义是革命性的 , 称之为变革毫不为过 。从这件事情中可以看出 , 正是由于缇萦的抗争 , 才导致了这样一场重大的法律变革 。那么 , 缇萦都做了一些什么样的抗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