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商时道路遗灰要断一手:唐宋时见火不救要判刑

见火不救并非新鲜事儿,古今中外均有发生 。像前两年,广州一家小吃店起火,连带遭殃的还有紧挨在一起的4家商铺,好在无人伤亡 。不过,据第一时间拿着灭火器赶去救火的凉茶销售说,现场几个救火的都是女性,不会用灭火器,“叫过路的人帮忙,可那些人老在那里用手机拍拍拍!”
回到古代,这样的行为可就麻烦大了,官家很愤怒,后果很严重 。唐宋法律规定,见到火起,须及时告知邻近之人共救,不告不救,要“减失火罪二等处理” 。有史学研究者把这条称之为“冷漠罪”,其实这条法规体现了古代因其建筑材料的特殊性,而对防火的格外重视 。
最早的火灾:
五千年前大地湾起火
火,先于人类存在 。人类从懂得用火的时候起,便开启了文明之门 。自学会用火之时,古人便告别了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 。也在那一刻,人类开始真正遭受到“火灾”的威胁和困扰 。
大约在新石器晚期,干栏式房屋出现 。随着建筑形制的发展,屋顶、墙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内一般都设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灾危险性增大 。对于“灾”,《说文解字》 释义:“火起于下,焚其上也 。”可见“灾”字形成于有了房屋之后 。
有据可考的记录与遗址中,最早的火灾距今约5000年 。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405号“四阿双重屋”建筑和901号殿堂式建筑,是我国迄今发现最早的平地砌建的大型房址,遗址中发现了残柱、木炭、烧火面等大量被火烧毁的残迹,距今约5000年 。
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政权更迭频繁,战火连绵 。用火不慎等原因引发的火灾一直困扰着前人 。甲骨文中有关于火灾最早的文字记载,《春秋·鲁桓公十四年(公元前698年)》也记载:“秋,八月壬申,御廩灾 。” 历史上关于火灾扑救最早的完整记载,是《左传·襄公九年(前564年)》记载,是年春,宋国发生火灾 。乐喜任司城,一方面派伯氏管理街巷,封堵火路,加强巡视和守备,另一方面派华臣调集“正徒”、“郊保”前往扑救 。这是历史上最早的关于火灾扑救的完整记载,从中可以窥见当时消防管理工作的状况 。
“防患于未然”也起源于这个时代 。《周易·既济》:“水在火上,既济 。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 。”《周易》关于“思患而预防之”的思想,是此后火患治理“防患于未然”思想的源头 。从此开始,消防治理便列入国家管理的重要内容 。《墨子》关于防火技术和防火法令的论述,成为早期消防技术规范的萌芽 。
最早的法令:道路遗灰要断一手
把灰烬遗留在道路上,就要被断掉一手?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在殷商时代的法令 。搁在现代,这种刑罚属于酷刑,比新加坡现存的鞭刑还要残忍 。不过,在古代防火制度极为严厉的大背景下,重刑也就不难理解了 。
古代防火严到什么程度?春秋时期,夜晚照明以木柴当火把,为防火灾 。在《礼·少仪》中规定,点火把的人,用左手举着火把的同时,右手还要抱着未点燃的木柴,因干木柴很容易烧完,必须有备用木柴随时续火;还要准备个大碗,随时接灰烬,使火星不落地 。举火把的人一定要坐在房子的角落里,“不让、不辞、不歌”(不准跟别人打招呼,不准讲话,不准唱歌),做到专心守职,心无旁骛 。这些规定的目的都是防止发生火灾 。
古人从何时明文规定要对火灾肇事者予以惩罚的?《左传》中关于灾火的记述,分为“灾”、“火”、“焚”、“爇”等,有严格的文字区分 。“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灾”,“焚”指战争火,而“爇”指放火 。这表明,古人对火灾的类型已经有了明确的划分和定义 。而相应的,对一些可能引发火灾的行为,也就有了惩罚性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