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何条件( 二 )


湖南省《关于规范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的指导意见》(项瑾建发〔2021〕21号)优化了股权质押流程: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后,股权登记托管人应当将出质股权记载于股东名册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还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43号)的相关要求 。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出质登记的效力也有不同的看法 。经过有限的查找,多数法院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质押登记时生效,具有公示效力 。个别法院要求在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冻结手续 。
问:股权质押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吗?
答:从上述法律变更可以看出,原《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并未规定股东出质其股权时应当取得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的规定与原物权法是一致的 。
此外,《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规定的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司法实践中,民初(2018)民0102第10955号判决书也持此观点 。
有人认为,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工商变更时,不需要股东会同意,也不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东 。但应确认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质押是否有特别规定或限制 。如果有,就要遵守公司章程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和证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办发〔2021〕12号)将《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股权质押融资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5〕31号)第三部分序号(8)和内容修改为“(7)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股权出质须经公司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公司同意出质的决议”...
问:股权质押后增资需要注意什么?
答:程序上要求解除股权质押后才能办理增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终字第1440号判决书认为,市场监管局主张在增加涉案注册资本前应当注销股权质押登记的主张不能成立 。
从实质上看,质权人的利益是否受到影响,是股权质押后增资的重要关注点 。
首先,关于质押登记的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条规定,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二)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质押股权的金额 。
根据上海工商登记的股权质押记录,质押股权的金额显示为“*万元”或“*万股”,而不是登记股权的比例 。在这种现象下,公司市值与注册资本金额之间,质押比例会因为增资而被稀释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何条件】其次,就判决结论而言,最高法(2010)闽字第104号和(2018)最高法字第281号持相反观点,原因之一在于注册资本制度的执行 。
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增资扩股 。如果新股东加入,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是否到位,将直接影响原股东所持股份对应的公司资产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
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实际到位,新出资注入公司,虽然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相应的公司资产价值不发生变化 。再者,增资扩股前所持股份的质押权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也不变 。
如果新股东认缴的出资没有实际交付,公司的实际资产价值没有发生变化,原股东持股比例的降低必然导致相应资产价值的降低 。增资扩股前原持股比例设定的质权,也会减少股比降低后通过优先受偿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