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何条件

股权质押问答
本文梳理了股权质押实践中常见问题的十四个问答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何条件

文章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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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权质押设立条款的变化?
答:股权质押设立的直接规定由原《担保法解释》第103条、原《物权法》第226条变为《民法典》第443条 。
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把登记作为所有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进行了区分 。
在登记不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产生和转让的生效要件的前提下,对其股权出质采用登记生效要件的原则是值得质疑的 。(见程《担保权研究》,第562页)
问:股权质押应该在哪里登记?
答:与原《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相比,《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的修改主要有两点:一是删除了“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从而适用质权设立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二,删除基金份额和股权的登记机构,只明确登记设立的要求,不再强调登记主体,为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机构预留空空间 。
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种类包括:……(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K0/]、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担保除外 。
《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修订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20年修订)》自2021年起实施 。
第二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并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为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供公众查询 。”
目前实践中,股权出质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权的股份公司、退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有限公司股权和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有限公司股权的质押登记,由市场监督机构办理 。
问: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是否有效?
答:从上述规定来看,股权登记机构主要是指各地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区域性股权托管交易机构本身不是股权质押的法定登记部门 。
根据原《公司法》和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非上市股份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事项,不包括除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 。在搜索这个问题时,有意见提到了一个客观情况:实践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操作系统中,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新股东除发起人外,不进入业务系统 。但股权质押需要关联系统的股东信息,业务系统无法登记新股东的股权质押 。
(2018)沪0112民初6007号和(2017)沪0107知易23号也分析了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是否需要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进行登记 。另外,我们可以知道,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登记的案例不在少数,如(2019)沪0109执一字第110号 。
但是,也有地方性的规范性规定 。未上市股份公司出质其股权时,不仅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还应当向股权登记托管部门办理质押股权冻结手续 。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股权托管交易市场非上市股份公司登记服务的意见》(沪金融办〔2013〕343号)明确指出,相关企业和股东可持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出具的相关股权托管登记证明材料,到本市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和股权出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