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何条件( 六 )


据有限的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不接受质押股份的二次质押登记 。比如深圳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的受理条件,必须符合以下申请条件:1 。质押股权所在公司为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质押股权应依法可转让,权利和功能完整 。在此之前未设定质押,也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
此外,《关于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19)》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定办理证券质押登记 。证券质押合同经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证券质押一经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定质押 。被司法冻结登记的证券不得再次申请质押登记 。
民法典实施后有突破依据吗?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清偿顺序;(二)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参照清偿顺序适用前款规定 。
《民法典》第414条对原《物权法》第199条有所调整,其中新增第二款“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参照前款规定” 。
根据这一条款的精神,是否可以认为股权作为可登记的担保权,也可以质押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从单项条款来看,股权重复质押的基础是存在的 。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释义》第710页的观点,有的质权在权利证书交付时设立,有的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对于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质权,同一权利上多个质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可以参照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之间的清偿顺序适用的规则 。
陕西高院在(2020)陕民中321号二审判决书中也提到了股权第二次质押及优先受偿权问题 。
另一方面,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理解与适用(下)》第707页,我们认为,虽然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普遍认为,抵押权制度中的许多规则都可以适用于权利质押,但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因权利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的除外 。例如,抵押登记和顺序规则可以适用于通过登记设立的权利质押 。
问题十三: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公证强制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均产生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涉及被担保债务的,不受理被担保债务的强制执行申请;仅赋予被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不涉及主债务的,不受理主债务强制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
对于担保合同能否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最高法(2015)26执和最高法(2018)192执监两个案例 。
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SASAC的批准?
问:国有股东拟质押上市公司股份应如何备案?除了在股权管理系统中提交相关信息外,融资人是否需要获得SASAC的批准?
答: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发〔2014〕95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
另一方面,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目前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