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何条件( 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以转移、权利负担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对抗申请执行人 。
法发〔202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执行人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被执行人执行被冻结股权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
上述规定表明,对冻结财产的处分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但并不否定该行为的效力 。也就是说,即使在法院查封或者冻结财产后,财产所有人对标的物作出的处分仍然有效,可以用来对抗除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 。
此外,《民法典担保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已经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所述,冻结股份再质押是可行的 。但新修订的《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已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冻结解除前不得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
问: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
答:《民法典》不再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 。这里的让与不仅限于让与合同,还包括让与登记 。
至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股权的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质权人提存 。
虽然有人认为转让无效 。但《民法典中财产权的理解与适用》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 。相关规则类似于原《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要看第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而不是看这一规定是对效力的强制还是对管理的强制 。
在(2019)最高法民审第2778号和(2016)鲁民中第1838号案件中,认为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质押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
问:锁定期内发起人股权被质押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人认为对发起人股权转让期限的限制,只要在锁定期内不实质性转让股份即可 。双方在锁定期内签订提前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实际股权转让时间安排在限制转让期限届满后的,发起人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
关于锁定期内发起人股权质押的合同效力问题,最高法院执行局《关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质押合同及分红还债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批复》([2002]何志字第22号)认为,不应以质押时股份不能依法转让为由确认质押合同无效 。
原《物权法》和《民法典》均规定,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得赔偿 。即使在锁定期内已经满足实现质权的条件,只要发起人不主张卖出质押股份,而是在锁定期后行使,就不能否定质押合同的效力 。
此外,根据《证券质押登记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公司采用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度,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要件、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证券质押的行为、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因证券质押登记要件、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及法律责任,由质押登记申请人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