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何条件( 三 )


在(2010)民重耳字第10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增资扩股后,因有新的投资注入公司,虽然公司原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相应的公司资产价值并未减少 。因此,对于原以公司部分股权设定质押的权利人,在公司增资扩股后,其享有相应减少股权比例的优先受偿权,其享有原设定质押时对应的股权比例的优先受偿权 。实体权利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因增资扩股损害质权人合法权利的可能性 。
(2018)最高人民法院281号案中,从涉案增资的时间、主体、能力……从增资期限来看,增资扩股当事人将出资期限设定为境外中资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前两天 。可见,一家境外中资公司的实际价值并没有因为增资扩股而增加,增资扩股不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和经营目的 。新增资本的认缴期对增强某侨资公司的信用可靠性、竞争力和经营能力没有实际意义,而与J公司关联的S公司和H公司在没有实际投资的情况下取得了L公司的控制权 。综合以上因素及整体案情,认定增资扩股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
为避免质押后增资的影响,双方可在协议中约定相关条款进行规范 。
北京市高院(2016)京262号判决书认为,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在增资前未征得R公司书面同意,增资后未督促增资方以其全部或部分增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违反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义务 。它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的目的是督促质押义务人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在违反股权质押合同增加出资后采取补救措施,并继续办理新增出资对应的股权质押登记,以担保某财务公司的债权 。质押义务人及时为新增资本继续办理股权质押登记,以担保R公司的债权,可以免除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在违约责任约定明确的情况下,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违反合同义务,未经R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增资 。自2015年6月26日至本案诉讼期间,他们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对新增股权进行质押登记 。主观恶意明显,违约行为仍在继续...,若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新增股权进行质押,R公司有权对增资对应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H房地产公司、H农业公司未对增资对应的股权进行质押登记 。......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但由于H房地产公司和H农业公司在本案中为质押义务人,其责任性质为保证责任 。因此,三者责任之和应在股权质押合同约定的有担保债权范围内,以应质押的股权价值(质押登记对应的股权价值和未办理质押登记的增资对应的股权价值)为限...
问:股权质押后减资需要注意什么?
答: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股权出质后的减资,但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如重庆,有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减资必须经质权人同意 。减资后,减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同时办理 。在这种情况下,应检查资本减少情况:
(1)地方政策中是否有股权质押后减资的相关规定,有禁止性规定的,不得减资;
(2)质押协议中是否有股权质押后减资的限制性约定;
(3)股权质押后减资原则上应取得质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出质人的原因致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
——摘自广州市律师协会穗律协字[2022]48号《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指引》
问:被冻结的股权可以质押吗?
答:有些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但是,目前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限制 。